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,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,在先权利人、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*十三条*二款和*三款、*十五条、*十六条**款、*三十条、*三十一条、*三十二条规定的,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*十条、*十一条、*十二条规定的,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。公告期满无异议的,予以核准注册,发给商标注册证,并予公告。 *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、不予公告的商标,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。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**申请复审。商标评审**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,并书面通知申请人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经**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,可以延长三个月。当事人对商标评审**的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*起诉。 *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,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,经调查核实后,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,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经**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,可以延长六个月。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,发给商标注册证,并予公告。异议人不服的,可以依照本法*四十四条、*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**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。